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函发[2009]414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3
实施时间: 2009-12-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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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申请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时,应按照《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甘国税发〔2009〕64号)第二十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及相关的规定执行,但可不提供该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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