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函[2004]35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2004-5-13
实施时间: 2004-5-1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72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批准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吉政文〔2004〕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原则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在吉林省进行扩大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你省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试点工作,为完善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积累经验。要结合你省实际并认真借鉴辽宁省试点经验,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与促进再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