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货[2009]4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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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所属期)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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