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函[2007]10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9-4
实施时间: 2007-8-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27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自2007年8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选择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
  特此通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