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04]1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3-22
实施时间: 2004-3-22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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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省级统筹调剂金制度
  (一)从2004年开始,将省直管理的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纳入统一的省级调剂金制度管理,实行与市州相同的调剂金制度,按统一比例提取调剂金。
  (二)调整上解调剂金数额核算办法。将目前按年初征缴额一次性核定上解调剂金,调整为年初按当期征缴计划初步核定上解调剂金,实行按季度预缴,年末按实际征缴额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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