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建房[2008]1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08-7-31
实施时间: 2008-7-3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808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各县(市)房管局、建设局、财政局: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该《办法》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明确,请各地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具体比例和住宅建筑安装......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