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办函[2007]45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5-30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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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长府发[2001]46号)精神,我市从2001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缴纳。从2002年起,我市陆续出台了年底双薪、出勤奖和岗位责任制及津贴补贴(即阳光工资)等政策,导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构成发生较大变化。为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缴费,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缴费基数口径暂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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