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5]34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6
实施时间: 2005-12-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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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南昌、九江和赣州市商业银行除外)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的缴纳办法。增值税清算工作在年度终了后由省国税局或委托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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