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法[2007]4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7-31
实施时间: 2007-7-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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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人捐赠税前扣除时,应严格审核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是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纳税人在申请税前扣除时是否有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盖有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两条件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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