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规范全省新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和已参保欠费单位滞纳金收取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劳社养[2004]3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4-12-15
实施时间: 2004-12-1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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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完善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统一规范全省新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和已参保欠费单位滞纳金收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参保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改制事业单位(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从参加工作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和补记个人帐户;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从1995年10月1日起补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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