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劳社医[2005]1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5-5-24
实施时间: 2005-5-2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02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省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应按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设立适应国有困难企业缴费参保费率为3%的住院医疗保险。
  二、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可根据各自实际缴费能力,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困难类别界定,界定后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相应层次的医疗保险。
  三、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界定为无力缴费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按属地原则参加费率为3%的住院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的50%部分,由省财政帮助解决......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