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 甘劳社发[2007]90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7-17
实施时间: 2007-7-17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77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劳动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7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以下简称“省政府第35号令”)公布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失业保险参保适用范围问题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外,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