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吉林、黑龙江两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社[2004]5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04-7-19
实施时间: 2004-7-19
失效时间: 2008-1-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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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财政部驻吉林、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两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1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吉林、黑龙江两省(以下简称两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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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