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商业和费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 保监产险[2008]1696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12-22
实施时间: 2008-12-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财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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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2008版)的请示》(安邦发〔2008〕50号)及相关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苏州、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云南、甘肃、青海、西藏、宁夏、新疆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第三者责任保险:A13G01Z0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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