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条例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09-1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60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地方税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工商局、地方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2009〕53号),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