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企业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和系统备用费征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经电力联发[2005]24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10-8
实施时间: 2005-1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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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经委(经贸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明传电报)要求,认真做好对省内企业自备电厂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二金一附加”),并对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等相关事宜,根据发改电[2004]159号明传电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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