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03]23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2-14
实施时间: 2003-2-1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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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
  为使各有关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发放过程中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各司其职,避免争议,更好地完成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发放等工作任务,现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社保部门
  1、负责审核、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全年预算任务后下达地税部门,并将之列为省政府对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的共同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2、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并及时通知地税机关。
  3、在缴费单位每月25日前办理次月缴费申报的基础上,于当月3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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