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对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借支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厅发[2005]3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6-7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37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青行业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借支缴纳养老保险费意见的复函》(青政办函〔2005〕81号)精神,现就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借支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款对象和条件。距退休年龄3年以内,无就业能力,已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中一次性安置人员。
  二、借款程序。
  1、个人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借款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人申请,通过当地民政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