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财政部驻湖南专员办关于清理撤销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文时间: 2008-11-12
实施时间: 2008-11-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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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央驻湘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清理和规范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门银行账户的通知》(财库[2002]64号)第三条,“对试点部门经批准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从试点之日起给予两年的使用期,使用期满必须撤户”的要求,请开设有基本建设专用存款账户的单位对照本单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时间进行自查,对应撤销的基建专户,及时办理撤户,并在2008年12月15日前办理相应的撤户备案手续。
  各预算单位在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做撤户备案时,必须保证该账户已经做了新开户备案手续。具体操作:点击“账户备案——维护账户备案财政审核信息”,在这个界面的左侧选中该单位,再双击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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