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性基金实行“防非典”政策性减免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3]94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7-1
实施时间: 2003-5-1
失效时间: 2003-9-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10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对部分行业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实行政策性减免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一日
  关于对部分行业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实行政策性减免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受“非......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