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家禽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策性减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4]82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5-9
实施时间: 2004-2-1
失效时间: 2004-7-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70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精神,为减轻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区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经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家禽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策性减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家禽业实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性减免的项目及减免的幅度:
  (一)全部减免的项目: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二)减免50%的项目: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排污费、城市......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