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6]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1-14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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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区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以下简称参合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根据《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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