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3]5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5-8
实施时间: 2003-5-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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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八日
  关于加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财政统发工资范围
  纳入自治区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指:各级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正式职工、离休、退休人员。
  二、关于财政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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