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1-1-1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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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不降低特定行业企业职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医疗消费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企业原劳保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三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标准,按不高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含退休职工养老金、退职职工生活费)4%的标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列支不足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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