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区级单位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和离休人员、老红军人员医疗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劳社医字[2001]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1-1-4
实施时间: 2001-1-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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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区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乌鲁木齐单位及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于2000年12月16日正式启动,按照新政发[2000]84号文件规定,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央驻乌鲁木齐单位的离休、老红军医疗问题从2001年1月1日起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属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现将有关人员的医疗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门诊就医和住院
  (一)参保职工凭医疗保险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并应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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