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0〕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发文文号: 新政发[2001]1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4-3
实施时间: 2001-4-3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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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建立和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二)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比例一律为工资总额的20%,目前费率低于20%的,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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