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2]13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10-14
实施时间: 2002-10-14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23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自治区所有事业单位均已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由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问题。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失业保险制度,促进企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现就我区事业单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