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劳社医字[2002]88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2-11-1
实施时间: 2002-1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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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加和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按规定缴费的,不能参保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停止按规定缴费的,亦应相应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对有缴费能力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尽快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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