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批准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计价费[2002]22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2-12-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91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单位《关于解决各地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及医疗IC卡与手册收费立项问题的函》收悉,为了确保全区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现将各地、州、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中有关发放资格证书和标牌等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各地、州、市首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及资格证书和手册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不突破自治区新计价费(2001)1373号规定的标准前提下核定。
  二、各地、州、市首批基本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每卡不得突破7元(包括丢失、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