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劳社部发[2003]1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发文时间: 2003-6-5
实施时间: 2003-6-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0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为了进一步做好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地要按规定将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二、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对于规模较大、跨行政区域分布的企业,可作为一个......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