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工作人员违反“八条严禁”处理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 川地税[2007]5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
实施时间: 2009-6-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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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工作人员八条严禁》(川地税发[2003]73号,以下简称“八条严禁”),促进地税工作人员廉洁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八条严禁”及本处理办法所称地方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地税人员)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和直属单位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八条严禁”的处理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限期调离工作岗位、暂扣执法证件、吊销执法证件、责令辞职及其他组织处理、辞退、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四条 地税人员违反“八条严禁”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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