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发文文号: 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1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2-24
实施时间: 2004-4-1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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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州、市(地)级统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
  第四条 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州、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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