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4]134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8-27
实施时间: 2004-10-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39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相对等、退休后的待遇标准相一致,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统一为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缴费费率统一为20%,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期间从事灵活就业的仍按原基数缴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