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2]90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6-6
实施时间: 2002-6-6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42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办事处的正常协调运转,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办事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拨给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取得收入形成的,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财产。其表现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办事处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对经营资产逐步实施统一管理和使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