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3]13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0
实施时间: 2003-12-10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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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规范延期缴费行为,保护缴费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的制度。
  第三条 凡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延期缴纳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批准等,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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