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内残联办字[2004]4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时间: 2004-7-1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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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力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政府令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3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字〔1998〕第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4年起,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三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都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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