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6]5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13
实施时间: 2006-3-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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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基层税务部门反映普通发票在管理上存在不统一的问题,需要省局予以明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现将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部分发票栏目填写内容问题
  (一)“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内容及要求
  纳税人在开具“工业”、“商业”、“加工修理修配业”、“水电业”和“其他”类发票时,应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付款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付款方属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应填写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付款方属于地方税务局管理的纳税人,应填写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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