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8-2-20
实施时间: 1998-2-20
法规类型: 价格评估类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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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998年2月2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旧机动车交易的价格评估工作,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的旧机动车是指已在公安交通部门登记注册的,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并经年检合格的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交易的旧机动车。
  第四条 旧机动车价格评估的原则:按质论价、旧不超新、随行就市。
  第五条 旧机动车交易的价格评估工作,由经市物价局培训并取得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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