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6]15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12
实施时间: 2006-6-1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15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税收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以下涉及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一、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农民从事个体经营销售农产品或以销售农产品为主(农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
  三、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适用13%的优惠税率。
  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13......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