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8]4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1
实施时间: 2008-4-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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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居民企业在省内跨市(州)、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暂参照《通知》规定执行;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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