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8]4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7
实施时间: 2008-4-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17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弥补亏损问题
  自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待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弥补。对可弥补亏损金额较大且今年月(季)度预缴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其他预缴方式(如: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具体由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申请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条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国税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0
实施时间:201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