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沪财会[1995]11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1995-8-21
实施时间: 1995-8-21
失效时间: 2013-12-27
法规类型: 合并报表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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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规范企业集团编报合并会计报表,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对合并会计报表作如下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试点企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股票上市企业以及需要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其他根据投资者和集团内部要求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以投资关系为纽带的企业集团,也应参照本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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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3]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12-27
实施时间: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