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1996]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1996-2-5
实施时间: 1996-2-5
失效时间: 2013-12-27
法规类型: 合并报表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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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财会二字(1996)2号《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与我局沪财会(1996)112号文《关于本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541页)一并执行。对有关具体问题特作如下解释:
  一、按照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和利润标准计算得出的比率均在10%以下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比率”是指“10%以下”,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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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3]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12-27
实施时间: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