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5]28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10
实施时间: 2005-11-10
失效时间: 2011-9-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03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财产损失审批的权限
  (一)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审批。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申请税前扣除金额在100万元(含10......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0
实施时间:201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