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函[2009]4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23
实施时间: 2009-9-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95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须取得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