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1999]3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8-10
实施时间: 1999-1-1
失效时间: 2007-3-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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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及本市补充规定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只有在确定匿名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后,才能酌情给予奖励,以防他人冒领举报奖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确定本市举报奖励标准为:
  (一)查结举报案件有应纳税款的奖励,按实际追缴税款的数额采用分级超额递减比例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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