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稽[2004]5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16
实施时间: 2004-6-1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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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统一本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本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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