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所一[2004]24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0
实施时间: 2004-12-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3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等税收法规的规定,现对2004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法在本市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05年2月底前(上市公司在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