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5]7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8
实施时间: 2005-9-28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84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9月1日起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除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按《通知》的要求提供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等资料。
  已经办理......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