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8
实施时间: 2005-12-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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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国税发[2005]196号)予以了明确,即: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尽快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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